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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申請流程@代辦費用

  • 2024年7月5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為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

體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卡相同)。

2.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應附文件:(第 4 至 8 項及第11、12項加蓋法人圖記)

1.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法人圖記公函影本。

(1)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代替。

(2)圖記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

4.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或當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須經主管機關核備)

(1)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之決議。

(2)選任理、監事,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將人民團體組織變更為社團法人,並向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之決議。

(4)將人民團體章程修正為社團法人章程之決議。

(5)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章程正本。

(1)須經會員大會議定。

(2)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3)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註:民法第51條第2項所規定社團總會之召集(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及第53條所規定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所須人數比例(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同,請特別注意。

(4)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註:於本院核准設立時:補提章程標題及第1條條文法人名稱冠上社團法人字樣之章程正本1份(加蓋法人圖記)。

6.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1)選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2)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若與會員大會同一天舉行,必要條件有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0條):即

需於會員大會通知書表明當天同時召開理、監事會議。

全體當選之理、監事當日均出席。

且均同意。

(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全體理、監事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任期及起訖日期。

(2)載明理、監事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及戶籍地址,並與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相符。

(3)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5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原則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故社團法人第一屆理、監事之任期自應依該日起算。

8.全體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9.法人圖記及全體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法人圖記及理、監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註:辦理法人登記後,建議召開理監事會議修改法人圖記,與「社團法人…」法人名稱一致,並向主管機關聲請報備後,再向本院聲請變更圖記,以符合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

10.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順序排列)

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應蓋有製表人、常務監事(監察人)、理事長印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2)財產證明文件指以協會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或承諾書正本。

12.全體會員名冊正本。

13.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法人所有權狀影本或借用(租用)證明書並附借用人(出租人)不動產所有或房屋稅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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