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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登記辦法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社團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1、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為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各理、監事之簽名與印鑑請擇一登記,若採印鑑式,同一位理、監事之聲請書及附具文件應蓋用同一印鑑;若採簽名式,同一位理、監事聲請書及附具文件則應全部簽名之)。
2、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若郵寄送件請附郵政匯票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受款人,勿寄現金。)

 三、應附文件:(第4、5、6、7、8、9、11、12、13項加蓋法人圖記)

1、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法人印信(圖記)公函影本。   (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代替)
4、章程。

(1)須經會員大會議定。
(2)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3)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或設立目的。
(4)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5、社員(代表)成立大會及選任現任理監事之會員大會會議紀錄。(須經主管機關核備)

(1)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之決議。
(2)選任理、監事,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如大會手冊)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6、理、監事會議紀錄。

(1)選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2)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全體理、監事名冊

(1)載明屆別、任期及起訖日期。
(2)載明理、監事姓名、戶籍地址,並與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相符。

8、全體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用印鑑章)
9、法人圖記及全體理、監事簽名式或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法人圖記及理、監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10、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順序排列張貼或影印於A4紙張上)
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填寫之財產總額需與聲請書相符。
(2)財產證明文件指以協會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如尚未以協會名義開戶可以保管人出具承諾書正本及以其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內外頁影本代替。)
(3)若無財產,可登記0元,但仍應提出財產清冊(總額填寫0元)。

12、全體會員名冊。 (應載明姓名及住所)
1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電話號碼,由理事長蓋印鑑章(如採簽名式登記則應簽名)、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出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https://tpd.judicial.gov.tw/tw/cp-2864-54502-a8377-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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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服務於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一路秉持真誠、積極、負責任的專業態度。

協會申請成立、社團法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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